安徽财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保密办负责,在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信息顺利发布。
凡向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未经审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第四条 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在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