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02   浏览次数: 127


安徽财经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校政字〔20186

(201815日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财经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升教育事业发展研究项目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发展,鼓励项目组成员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研究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人员激励费、印刷费、稿费、管理费等。

(一)资料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件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

(三)差旅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确因必要并经事先批准使用自带车外,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设备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这里主要是指购置或租赁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录音机等而发生的费用。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由学校统一采购、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人员激励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为提高研究工作绩效安排与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人员激励费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人员激励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激励费占项目配套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5%

(九)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阶段性成果出版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

(十)管理费: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评审及结项等相关管理工作以及优秀成果汇编等成果推广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按照项目核拨经费总额的8℅提取。

(十一)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条 项研究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以下违规使用经费。

编制虚假合同、虚假预算;

(二)购买与研究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或无效财务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研究经费;

(四)在研究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研究劳务性费用;

(六)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

(七)使用研究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八)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研究经费。

第四条  在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经费按项目立户,学校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划拨总金额。

第五条  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根据项目划拨经费额度、建设周期等,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项目建设经费属项目组共有,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学校财务有特殊规定除外),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期间,如因项目负责人脱产学习、调离学校、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组成员协商另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报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批准后,继续负责项目建设和项目经费的管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学校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学校停止拨款;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八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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