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社会服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01   浏览次数: 449



安徽财经大学社会服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字〔201888


(经20186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201872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校内各单位开展有偿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实现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应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宗旨,要在切实保证校内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发挥学校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以社会服务收入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条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并考虑潜在风险,要注重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管理,校内各单位履行本职工作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上交学校,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社会服务活动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内各单位具体负责的二级管理体制。校内各单位为社会服务主体,根据学校规定,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具体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社会服务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对外开展社会服务活动需履行相关审核报批程序。审核报批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教学服务类,归口教务处管理;科研服务类,归口科研处管理;管理服务类、其他服务类等,归口校办公室管理。所有对外开展的培训类社会服务活动项目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登记报备。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社会服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比例分成、收支平衡、结余留用”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九条社会服务活动所涉及的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或收费金额等。以校内各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合同负责,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社会服务取得收入时,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

第十二条社会服务严禁通过白条、非合规收据和党、政印章收费,严禁不开收据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现金等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私分社会服务收入。

第十三条社会服务收入合同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学校作为财务入账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各相关单位应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压实催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及的社会服务项目,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职能部门批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执行;重大或特殊的社会服务项目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分配

十五各单位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以下分配办法和程序进行分配:

(一)教学服务类收入分配

序号

服务项目

(%)

承办

单位(%)

备注

1

各类培训服务收入

10

90

承办单位分成部分包括与办班有关的所有成本(含税)。

2

社会考试费收入

20

80

承办单位分成部分包括与考试有关的所有成本(含税)。

3

自考助学服务收入

70

30

承办单位分成部分包括与自考助学服务有关的所有成本(含税)。

其他教学服务类收入, 承办单位收取的费用,原则上按规定使用,确保不超支,余额上交学校。

(二)科研服务类收入分配

科研服务涉及的横向课题,执行《安徽财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其他科研服务项目,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三)管理服务类收入分配

序号

服务项目

(%)

承办单位

(%)

备注

1

各类代办代理手续费

40

60

各部门(单位)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之外,为校外单位提供的延伸代理服务。承办单位分成部分包括与代办代理有关的所有成本(含税)。

2

各类租赁和服务

70

30

承办单位分成部分包括租赁和服务的所有成本(含税)。

其他管理服务类收入,承办单位收取的费用,原则上按规定使用,确保不超支,余额上交学校。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成后,学校所得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和教职工集体福利。

第十七条单位分成部分首先用于支付社会服务的各项成本支出,结余部分归部门所用。单位可从结余部分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奖励和职工福利,并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发放总额上限为本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10%;如本单位承担学校应发放其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20%及以上,其发放总额最高可上浮至其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20%,单位应制定相关分配管理办法,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其余部分用于本单位事业发展,相关支出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严禁利用社会服务收入违规发放津补贴、奖励金。相关劳务费支出参照《安徽财经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适当上浮,最高幅度不超过100%,并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各类培训服务收入,可按照收入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招待费。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提取;超过100万元不足3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财经大学社会服务收支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字〔2016167)同时废止。


安徽财经大学

201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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