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校政字〔2016〕155号
(2016年12月6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收入管理,加强收入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公费医疗费拨款、住房改革拨款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同等学力学位申请费以及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四)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研咨询等取得收入。
(五)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社会服务收入等。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收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项收入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禁设立账外账。
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账务处作为记账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四条 收款、开票、会计核算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二章 收入预算
第五条 学校各项收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坐支”。
第六条 收入预算编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做到“合法、合规,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各项收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分别测算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统筹编制学校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收入核算
第八条 各项收入应及时登记入账。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在国库指标下达时暂不记账,在系统中申请用款计划(授权支付)或实际发生或确认支出(直接支付)时,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
第九条 非税收入须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实行收费许可或备案制度,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无依据收费。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同等学力学位申请费用、自学考试学生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与实践环节考核、二学历助学等。
第十条 非税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准确开具票据,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学校非税收入实行零星征收,集中汇缴。收到非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汇缴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相关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定期检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金额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确保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真实、可靠、及时。
第十三条 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应及时入账,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捐赠收入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收到款项时,贷记“其他收入”有关明细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十四条 收到咨询培训、横向课题等有偿社会服务收入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科目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偿社会服务收入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区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学生代收费项目是根据学校管理需要以及学生需求设立的收款项目,主要有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等,代收费项目应单独设立“代管”账户,按收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实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在“代管”项目开支不直接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非盈利”的原则,合理定价,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学生自由选择消费;党费代管项目,单设银行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收据、税务发票、学校自制收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验、销毁等管理工作,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票据与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做好各项收入的对账工作,定期核对收入业务单据与明细账、明细账与总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确保应收尽收。
第四章 收入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学校各项收入的实际收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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