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票据与印章管理办法
校政字〔2016〕154号
(2016年12月6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收回、核验、销毁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收款票据和银行票据。
(一)收款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非税收据和学校统一印制的临时收款收据。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合法凭证。也是学校财务收支和资金收付核算的有效原始凭证。
(二)银行票据包括各种银行支票、汇票、本票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非独立核算部门。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票据实行专人保管,负责办理票据领购、保管、核销等工作,领用、开具与保管要分离。
第二章 收款票据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财政非税收据
1.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分为专用收据和通用收据,适用于各类学历教育并经省物价部门批准或收费文件许可明确规定的项目。专用票据主要用于全日制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在职研究生、辅修双专业学生、继续修读学生、MBA及法律硕硕士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专用票据主要用于自学考试学生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与实践环节考核、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二学历助学、成人教育同等学历申请学士学位等。
2.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代收款项:如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对外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及咨询服务而收取的各类服务性收费以及租金收入等。
(三)校内自制收据
校内自制收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一式三联,顺序连续编号。主要用于财政往来收据收费范围之外的临时性收取的往来款项,如各类保证金等。
第三章 收款票据的领购与保管
第六条 财务处安排专人建立票据登记簿,分类详细登记票据的取得、领用、结存、核销及销毁等情况。定期盘点,及时回收,保证票据账实、账款一致,确保票据安全完整。
第七条 根据学校业务需求,及时向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申领(购买)票据或印制内部临时收据。
第八条 取得各种票据时,应在票据登记簿中详细登记,使用时以“本”为单位,按序号顺序领发。
第九条 领用票据时应在登记簿中注明领用的日期、数量、票据起止号码等内容,检查票据完好性,如发现缺联、缺号、重号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票据保管人员应根据领用单位的用途准确发放相应票据,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最后有领票人签字。
第十条 年度终了时,所领票据(无论是否用完)均应在12月25日前办理缴回与续领手续。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票据保管员若发现票据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向领导书面报告情况,同时,财政票据还应及时在地级以上的报刊上登载作废声明并查明原因,将书面报告于事发后十五日内报财政厅处理;税务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四章 收款票据的开具与收回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时,应按票据的序号顺序填写,严禁跳号,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整、金额大小写一致、印章齐全。
第十三条。因填写错误废弃的票据应当加盖废戳标记,保留其各联(附在该本票据内)备查;作废的机用票据应当妥善保管,与存根联一起按票据顺序号装订成册。不得以红书填写票据,电脑版或手写版均用蓝字负数(小写金额前加写负号“-”大写金额前加写“负”字)表示冲销原开立的票据金额。
第十四条 开具票据所收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不得拖延截留、挪用、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通过银行转账、学校一卡通网上缴费的,由财务科统一打印票据,现场刷卡交费的直接打印票据。
第十六条 票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拆本、转借、转让、代开和虚开,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各类票据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
第七章 收款票据核验与销毁
第十七条 票据领用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理票据存根联、票据款项清缴手续。领用票据收回时,要认真审核票据使用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填写是否规范,款项是否已全部上缴财务处入账,并及时销账。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员对已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向财政或税务部门申请核验,同时按序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入档。
第十九条 已开具的票据存根经财政厅或税务部门核验后需自行保管,保管期满一般为5年,与票据的领用、销毁有关的凭证、帐册应保留十五年。
第二十条 超过法定保管期限的已使用票据、与票据相关的领用、核销凭证、账册等,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销毁。票据销毁前,应当认真清理,并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向票据主管部门提出销毁票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票据销毁应当成立由票据管理、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票据销毁监督小组,对票据销毁进行监销。待票据销毁后,监销小组应当出具书面监销情况报告,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后报票据主管部门保存备查。
第八章 收款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票据领用、保管、核销、销毁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银行票据与印鉴管理
第二十三条 随着银行电子支付手段发展与普及,学校原则上不使用支票、本票、汇票等传统银行票据。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须报经财务处领导批准。银行票据由银行出纳保管,与预留银行印鉴不能由同一人保管,财务负责人印鉴章自行保管或委托专人保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财经大学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