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 2019-10-31   浏览次数: 895


索引号

485223711/201604-000040

信息分类

人事信息030000

 

 

发布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校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6-10-20

名称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内容分类

人才培养030100

文号

校政字[2016]116号

关键词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自2008级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和其他必备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送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周。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由学校按照录取信息注册学籍,学生不得申请更改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学生学籍信息将作为注册学历信息的依据;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教务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保留、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的工作程序:由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学院、校医院研究后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缴费注册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收取学习费用。

每学期均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报到,以班级为单位持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各学院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报到期间,应每日向教务处报告学生报到情况。

  

第九条 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按第八条规定程序报到注册。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因伤、病请假,须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不得超过1个月。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自上课之日起以旷课论处。超假者,自假期期满之日起记为旷课。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校为本科学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分为七类平台。分别是:通识教育平台、基础课平台、专业课平台、实践育人平台、特色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和个性化学习平台。

通识教育平台原则上包括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

基础课平台原则上包括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

专业课平台原则上包括专业核心课、专业拓展课和专业方向课。

  

第十二条 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末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在结束时也应进行考核,其考核方式根据实践性教学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由培养方案具体确定。课程考试分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两个阶段进行,以百分制计算,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而成;课程组依据课程属性与特点确定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重。继续修读且经过批准的免听课程按卷面成绩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和记载。

  

第十五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各专业各类课程的学分数以培养方案规定为依据。

  

第十六条凡课程考核成绩为60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下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等具体要求按《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细则》和《安徽财经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改革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须获得应有学分。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和学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同意,体育教学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及其学分。

  

第十九条    申请省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并完成结项后的学生,可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平台和实践育人平台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核的,应于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平时考核缓考向任课教师申请,期末考核缓考申请按规定程序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考核成绩为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且应按课程学分缴费继续修读或改选修读。

  

第二十一条    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补考管理办法》,各类课程修读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可在后续学期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应按课程学分缴费继续修读或改选修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作弊,按《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三条    采用学分绩点指标体系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学分绩点指标体系含学分绩点、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等指标。学分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所对应的系数,学分绩是课程的学分与相应的学分绩点的乘积,平均学分绩点是总学分绩与总学分的商。

学生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课程成绩(百分制)

课程学分绩点

95~100

5.00

90~95

4.50

85~90

4.00

80~85

3.50

75~80

3.00

70~75

2.50

65~70

2.00

60~65

1.50

<60

0

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总学分数

  

五、选修、免修与继续修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学生选课的原则与程序等有关规定参见《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选课规程》。

  

第二十五条    已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的学生,认为已经较好掌握某门未修课程知识的,可申请免修(培养方案规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及军事训练课等课程除外)。

  

第二十六条    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在未修课程选课前,提出免修申请,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组织免修课程考试。

  

第二十八条    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到80分的准予免修(如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要求,须补做实践环节并及格),按卷面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注明“免修”,给予相应学分。

  

第二十九条    免修考试未通过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且应按课程学分缴费继续修读或改选修读。

  

第三十条    办理休学一年以上创新创业的学生,可以按程序免修创新创业平台课程,获得部分实践育人平台的学分。

  

第三十一条    继续修读课程由于教学时间安排冲突的,允许申请免听,每个学期只能申请一门课程免听,且须编入有关教学班级并参加该班该课程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有关继续修读其余事宜见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学生有机会根据自己的学习潜能和专长,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七、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申请保留学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保留学籍申请书;

2.部队政治部门的证明和入伍通知书;

3.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休学创新创业的学生可保留学籍八年。学生申请保留学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学院意见。

2.作为法人代表和创业合伙人所持有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学生认为自己需要休学或者因患病等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等活动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休学申请书;

2.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2.休学学生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3.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含创新创业休学)、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与保留学籍期间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在最长学制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在学期间被累积三次A级学业警示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按规定给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如因第四十二条第四或第五款理由给予退学的,则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考勤

  

第四十五条    考勤 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对于学校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性活动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集体活动,学生无故

参加者,每半天按2学时计算旷课学时。

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由辅导员签署意见,送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三天及以上的由学院审批,送教务处备案。学生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请病假须持本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亦应有必要的证明。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院销假。

  

九、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十六条    普通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为三到六年。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年限可以放宽到八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第一至第五学期内,已经或预计能够修完全部课程学分的,可在第五学期第九周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以便学院安排毕业设计相关工作。提前毕业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并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与答辩;

2.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3.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4.0,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4.在学期间无违纪、作弊记录。

  

第四十九条 提前毕业学生的管理: 

1.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纳入应届毕业生统一管理;

2.具备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的,准予毕业,授予学士学位;

3.不具备毕业资格或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自然转成按基本学制毕业。

  

第五十条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预计不能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时间内修完全部课程学分的,可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第九周提出延期毕业申请。延期毕业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并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逾期提交的延期毕业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延期毕业但在累计六年弹性学制内仍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普通本科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本科生导师签字认可,并附上家长书面意见;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送教务处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同意准予延长修业年限者,编入相应班级,纳入在籍学生进行管理。延期毕业学生应按其入学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相应课程或替代课程。

  

十、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完规定学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后提前终止学业的,如果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6年10月18日

版权所有: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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