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年1月3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安徽财经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3-27名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研究院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通过后担任。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和3个学部分委员会(经济学部、管理学部和综合学部),各设主任委员1名。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各分委员会一般由5-9名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三章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选举委员和特邀委员。选举委员来自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或者名誉主任,参与专门学术事务。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研究院所)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委员候选人经全校教授大会选举并公示无异议后产生委员。其中校长、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国家二类以上人才、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和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为常任委员。
名誉主任、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批准后确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兼任校教学委员会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须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届内委员因故产生缺额,一般不予增补,如缺额数量达到委员总数的1/5时,应启动增补程序,并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增补。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岗位变动、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审议或裁决学术纠纷;
(四)审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学术资格;
(五)审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标准及实施办法,审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任级;
(六)审议并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点研究基地;
(七)审议校级研究机构的设立、撤销及其他有关学术事宜;
(八)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成果奖项;
(九)审议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十)审议和推荐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
(十一)审议和评定其他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报校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收集和提出加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受理调查和审议教职工学术失范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学部分委员会根据需要负责在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前审议相应学科的学术事项,并将审议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秘书处汇总、主任委员确定,一般提前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职称评审、省级以上科研评奖和人才推荐等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就重大事项做出的决议经主任委员审签后,应向名誉主任、特邀委员通报。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重大事项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特邀委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为校学术委员会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行使职责。主任委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主任会议须2/3以上应出席者出席方为有效。主任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分委员会委员、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委员、研究院所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安徽财经大学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