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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16年12月21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是指在校园内进行的以扩大办学能力、改善教职工居住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安徽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蚌埠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规划、堪察、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基本建设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控制基本建设成本和投入,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凡在校园内进行的基本建设活动,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均由基建处负责。未经学校批准和授权,校内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直接在校园内安排、从事各项基本建设活动。
第二章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功能上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充分体现现代化、网络化、园林化的特点,满足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要求,有利于不同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共享。
2.时空上的前瞻性。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对基本建设的要求,既从宏观上把握功能分区,又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
3.注重建筑物的品质品味,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4.建设投资的经济性。立足校情,节俭办校,合理利用校园有限的土地资源。
5.校园规划服从于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六条维护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修订和调整,须严格按照确立规划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努力建设生态型校园,保护校园的绿化和生态环境,在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校园的绿化、美化。
第三章建设工程前期管理
第八条基建处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计划,参照已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经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均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由基建处编制或委托相关设计部门编制,报校分管领导签批后实施。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手续应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程序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筑物的附属物及配套工程建设在校内办理审批手续,概算在10万元以下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50万元以上报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均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当按法定程序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基建处代表学校在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规划、堪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总包以外的主要装饰材料合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由基建处负责起草或参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办理。重要工程项目的合同,应由学校法律顾问和财务部门首先进行审查,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零星工程、零星装饰材料等合同,学校可授权基建处签订,基建处代表学校签订的工程合同,应加盖基建处印章并附基建处处长签字。
第十七条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合同签订后,基建处应及时将合同送财务处和审计处各一份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清单是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基本建设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通过《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职责,督促其认真履行“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职责。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工程,应当选择资质等级在乙级以上的专业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基建处应当向工程项目派驻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十四条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代表应当常驻施工现场。严格主要材料检验手续,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做好施工环节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按施工合同约定做好工程进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流程审签手续。所有工程量变更的清单均应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跟踪审计。?xml:namespace>
第二十六条基建处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各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并邀请校内使用部门、教职工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同时报请蚌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验收时,基建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基建处建立专门的工程资料档案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蚌埠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工程资料。
第六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在立项时基建处均应作出投资概算,并将投资概算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投资概算筹措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工程进度款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没有工程合同的项目,基建处不得签署付款意见,财务处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规范工程款支付审签流程,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审签流程履行支付手续。工程进度款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工程竣工时进度款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90%。
第三十一条基建项目的经费由基建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报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校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率,保证基本建设的资金需要。
第七章建设项目的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维护学校利益,合理降低建设投资成本。对重点工程要进行事前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学校保障广大教职工对基本建设工作监督的权利,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纳广大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基建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事故、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因不及时处理并报告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重视对基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基建管理人员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基建管理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建立基本建设管理廉政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基建队伍廉洁自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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