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捐赠,是指国内外捐赠人(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捐赠人)向安徽财经大学及其内设机构和单位捐赠物资(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以支持其教学科研等办学活动的捐赠行为。
第三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捐赠人意愿;
2. 有利于学校更好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3. 有利于学生及教职工全面发展;
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第四条 社会捐赠物资的主要用途:
1.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及奖教金;
2. 支持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与学术交流研讨;
3. 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4.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5. 资助困难学生出国留学或开展境外学习交流;
6. 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宗旨,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设立限定性捐赠或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即捐赠人指定捐赠物资专门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单位、机构等;非限定性捐赠,即捐赠人不具体指定捐赠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由教育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第六条 捐赠人在捐赠资金时可以选择设立留本基金或非留本基金。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其孳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第七条 学校及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等接受社会捐赠,均应通过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并由教育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学校及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等作为社会捐赠的受益人,应当加强与捐赠人的沟通和协调,配合教育基金会做好与捐赠人的协议签订与执行等工作,接受教育基金会的项目管理与监督,严格依据捐赠协议、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等组织项目实施、规范使用捐赠物资。
第八条 捐赠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全面接受公众监督。捐赠项目的执行人应根据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捐赠协议、理事会决议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财经大学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