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7-04   浏览次数: 7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基金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财经大学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基金项目,是指为国内外捐赠人(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捐赠人)向安徽财经大学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物资(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之使用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教育基金项目的设立原则:

1. 符合捐赠人意愿;

2. 有利于学校更好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3. 有利于学生及教职工全面发展;

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第四条  教育基金项目的物资用途:

1.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及奖教金;

2. 支持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与学术交流研讨;

3. 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4.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5. 资助困难学生出国留学或开展境外学习交流;

6. 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宗旨,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设立限定性捐赠或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即捐赠人指定捐赠物资专门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单位、机构等;非限定性捐赠,即捐赠人不具体指定捐赠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第六条  捐赠人在捐赠资金时可以选择设立留本基金或非留本基金。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其孳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第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应当签署捐赠协议,以规范和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应当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赠物资及其交付方式与时间等。如捐资为限定性捐资,捐赠协议应当附有捐赠人与受益人(安徽财经大学校内机构或单位)签署的捐赠物资使用协议。

捐赠项目涉及到成立专门机构时,需先行得到学校同意设立该机构的书面文件。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相关研究工作时,需在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审查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在理事长领导下承担以下项目管理职能:

1. 根据安徽财经大学和教育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设计和规划,论证、起草年度项目工作计划。

2. 组织项目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

3.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项目捐赠协议、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等,审查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与实施方案。

4. 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人和具体实施单位的联络沟通,确保捐赠人意愿和项目建设目标的充分实现。

5. 定期向理事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捐赠物资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6. 论证设计“公益品牌项目”,提升捐赠物资使用效益和基金会的影响力。

第九条  限定性捐赠物资的使用,根据捐赠人意愿捐按照赠协议执行。非限定性捐赠物资的使用,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在汇总学校相关机构、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所有捐赠资金均由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由基金会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全权负责资金的使用。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根据捐赠协议、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等对项目基金使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全面接受公众监督。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捐赠协议、理事会决议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捐赠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大的捐赠项目应当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赠人、学校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基金会理事长或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席。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项目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当年项目实施与计划等重大问题。项目管理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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