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限制养犬的管理通告
校园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在全校教职工及家属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前期工作,校内散养犬只的情况得到好转,但还有少数人员违反法津法规和学校规定,仍在散养犬只,一些犬只在公共区域内随地排便,污染环境;在绿化带内跳窜打斗,破坏绿化;窜至教学区教室,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甚至威胁到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全校师生对此反应强烈。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饲养犬只的管理,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公安部《养犬管理条例》和《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学校设立犬只禁养区。学校机关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公寓区、教职工集体宿舍区和校医院、幼儿园等公共区域为犬类禁养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对无人牵领的犬只进入禁养区的,将按流浪犬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养犬人承担。
二、教工生活区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内一户限养一只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小型犬,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敞放。
禁止饲养国家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的烈性犬、大型犬。
三、限养区内,养犬人要按照《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志牌。
四、在限养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到校园非禁养区内遛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志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妊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携带清洁用具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
五、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各种犬只。违者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相关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六、学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租住人员、外来人员,将依据《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提请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七、学校保卫处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校办、人事处、后勤集团、宣传部、学生处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希望各单位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及其家属的教育和宣传,严格执行上述管理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特此通告
安徽财经大学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