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4-12-27   浏览次数: 472

安徽财经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修缮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使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施工、验收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缮工程范围。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气、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道路改造、修建工程;教学、科研、行政设施、教工、学生宿舍的修缮项目及改造与增设项目。

第三条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与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为专项维修。

第四条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修缮工作的管理部门,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零星维修的主要实施单位。


第二章 零星维修经费计划

第五条年度零星维修经费计划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编制,报校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经费采用预算包干制管理,由后勤服务集团在年度经费内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三章专项维修、维护经费计划

第七条年度专项维修、维护计划和经费预算,由校资产管理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及家具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各部门申报的专项维修报告编制。

第八条各部门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向校资产管理处报送下一年度专项维修报告。校资产管理处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下一年度专项修缮计划和预算报学校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预算。

第九条校资产管理处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学校财务处提交经批准的下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预算计划,供其编报年度财务预算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年度专项维修、维护计划的变更或补充项目,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校资产管理处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变更补充项目超过预算10%以上的,另需经校财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预算计划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零星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零星维修实行用户申报、后勤服务集团组织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对使用的家具、公共房产和配套设施,以及后勤实体对授权管理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后勤服务集团在接到用户的申报后,应及时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对维修结果要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后勤管理的职能部门应随时对零星维修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并认真听取用户的意见。


第五章 专项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专项维修、维护工程由校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工程立项

一、校资产管理处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专项工程,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专项工程施工计划,对各专项工程进行施工预算,填报立项申报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送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二、各单位和后勤实体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改、扩建工程,均应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使用的设施进行改、扩建。

三、在专项维修计划的执行过程中,临时急需的维修项目,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凡维修项目预算在1万元以内的,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项目,由校资产管理处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项目,由校资产管理处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专项维修项目,由校资产管理处和分管校长分别提出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工程招、投标

专项维修工程招投标按照《安徽省直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施工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校资产管理处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施工。

二、如遇水、电、气等紧急抢修工程,可由后勤服务集团先行施工,并及时报告校资产管理处。校资产管理处及时派出工程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并于两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审批及施工手续。

三、对10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工程,可以预付不超过工程总预算30%的工程款,余款待工程结算审计后按审定金额支付。

四、在施工过程中,校资产管理处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校资产管理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设计,增加造价一万元以内的,由校资产管理处确认并出具变更通知书;增加造价一万元以上的,须按第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五、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校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校资产管理处在接到申请一周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六、专项维修、维护工程中所用零星辅材由施工单位自购,主材由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组织采购,大宗材料要进行招标采购。价格高于定额或无定额依据的材料,必须经招标办认可后方能进行采购,否则不予结算。

七、维修、维护工程拆除的废旧材料,校资产管理处应报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妥善处理。对其中有再用价值的应收回备用。废旧材料处理的净收益应交校财务部门。有关签证应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专项工程结算时必须附送施工图纸,工程立项审批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变更设计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单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工程量计算书等有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送交校资产管理处。


第六章 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十九条凡未经公开招标(抢修工程),或按费率招标的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结算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报校资产管理处,经校资产管理处初审后,由校资产管理处报审计处审计。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条凡按工程量招标的,标的金额已经确定的维修、维护项目,审计处不再进行事后审计。招标工程变更或增减的部分,参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单项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维修、维护工程,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办理财务结算。三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校资产管理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年底未能完工或进行结算的,当年经费随专项工程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已结算工程的年度专项维修经费年底结余部分由学校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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